火災事件還沒落幕,
而我收到生平第一張傳票,
生平第一次踏進所謂的「偵查庭」。

 

以證人身份出庭,其實沒什麼好怕的,
出庭前,阿羊的律師叔叔交代要讓檢察官逼迫對方來和解,
還要要求檢察官給予其他肇事者的名字跟地址。

 

 

其實我不懂的是,對方沒有不願意和解,
是我們不跟他們和解啊,
而我們不和解的原因是,對方沒有誠意嘛。
宮主一直咬著說他只是出借宮的名義,
還有個「主辦人」,一直不肯出面,
宮主說他頂多出十萬塊,我們要求的三十~五十萬他沒辦法。
哇塞。三十萬只願意給我們十萬,
會不會太擺爛啊。
另外對方放炮的人來了一個,
堅持「他只放了一兩顆炮,哪有可能讓房子燒起來」,
老實說光要繼續聽肇事者這樣推卸責任就已經讓我很無力。

 

 

檢察官訓斥了他們兩個人推卸責任的態度,
然後積極的希望我們能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我和檢察官表明我不知道還有其他肇事者,所以我要其他人的名字和地址,
但是~想當然我要不到。
檢察官於是問我那願不願意和這位宮主去調解委員會,
我說還有其他肇事者沒到場,我不知道跟誰調解?

 

 

後來阿羊的叔叔說,
其實可以要求檢察官「要把所有肇事者統統移交到調解委員會」。
原來是這樣。
果然我是個法律大外行,
很難理解這些複雜的「遊戲規則」。
如果沒有他叔叔處理,一切狀況可能更是霧茫茫。
只是接下來他的叔叔也明言不見得會再傳訊我了,
之後就要繼續等開庭吧.........

 

 

回來後我在想的是,
「由檢察官要求」進調解委員會跟「我們自己申請進調解委員會」有差嗎?
對方就是死不認帳認為他該負的責任已負,
再死咬著另一名「主辦人」,
這種膠著的情況,進調解委員會就會有用嗎????????
應該只是再繼續看著對方死不認帳的嘴臉吧?.......

 

 

這歷程簡單寫起來就是

 

 

私下和解-->對方願和解但無誠意-->談判破裂法庭見-->檢察官再要求雙方和解-->對方還是沒有誠意-->再破裂
(很奇怪吧,「願和解但無誠意」這樣的句子)

 

 

 

 

 

 

老實說我想吶喊~~~~~
搞到這樣,
老娘我不爽和解啦!!!!!!F_____K (底線內自填)!!!!!!!!

 

 

 

和不和解,判不判賠,
遇到無賴,我們的法律能作什麼用?
能作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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