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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過三天的折磨後,
終於我們在火災現場看到了我們家的胖子們!!

 

 

星期三晚上我家芋頭王一下飛機,
馬上跟旅館借了手電筒回家找貓,
因為他覺得我們的貓太膽小了,
應該沒有那個膽量跑出門。

 

 

我一直以為貓咪跑出去了,
因為發生當時大門敞開,電力切斷黑漆漆的,
我也無法注意貓咪跑哪裡去了,
事件發生後,我在家裡找了幾次,
卻都不曾看到他們身影,叫了也沒回應。

 

 

原來,他們真的是膽小得要命,
因為我回去時都有其他陌生人在場,
房東啦,保險公司啦,還有看熱鬧的左右鄰居,
他們經歷過火災,又聽到那麼多人來來去去,
根本嚇壞了縮得很,連平常躲的地方都不敢躲了!
因為陌生人太多,於是我呼叫他們也不肯給我回應。

 

 

 

真是躲貓貓的極致啊!

 

 

凌晨兩點,芋頭王打了電話,
開頭就開心的告訴我貓都在,沒事!
在朦朧睡意中聽到這個好消息,我整個人都醒了!
他說他一回去就看到他們在屋子走動,
對著他喵,
不過也因為嚇壞了,不太願意讓人靠近。

 

 

在電話裡聽見貓咪喵喵的聲音,我的眼淚都快噴出來惹~~~

 

 

 

隔天當我們回去看,他們已經願意現身了,
因為屋子裡只有我、芋頭王,還有他的爹娘,
可能對貓咪來說覺得,安全了!
呼喊他們的名字也會回應喵喵叫,
只是嚇到聲音也跟著變了,
比如阿碰的聲音就變成之前住院時,很焦慮的叫聲。

 

 

 

a姆也是,看著我拼命的喵,
但又不願意讓人接近。
我一個人在房間收拾時,他照習慣又跑到窗台上,看著我一直喵,
好像在抱怨說,好可怕啊!妳怎麼都不見了!
我只好輕聲跟他說對不起~我以為你們都跑出去了~
不要怕,都已經好了,我們會帶你們一起走,不用擔心了喔。

 

 

a姆這時像是聽懂了我的安慰一般,
從窗台走了下來,雖然還是不敢靠近我,
但喵喵叫的聲音變小了,似乎也安心了一些。

 

 

 

看到他們驚嚇度破表的樣子真是讓人心疼,
不過平安沒事,我心中那塊超級大石終於放下來了,
否則我根本對任何事情都無法專心提不起勁哪!

 

 

 

至於目前災後的工作就是作整理。
另外,這次的事件也讓我學到些意外事故的相關法律程序。
比方關於提告的部份,我才發現,
原來警察為了怕麻煩,真的會欺騙民眾
首先要說明的是,這次火災屬公共危險罪,
我在作筆錄時警察和我說明這是公訴,一定會送法庭了,
然後只跟我說,我只需要管民事賠償的部份,
起訴提告的部份由檢察官負責。

 

 

但有個問題是,由於我們並沒有為我們「個人財物」保火險,
房東只為「她的房子」保火險,
所以保險公司可以賠屋主,但不賠我們這些實際住在裡面的人。
換句話說,我們只能向肇事者求償。
而我們身為直接受害者,有個人提告的權利,
也就是說,司法公訴提告是一回事,我們自己也可以再提告,
而我們自己提告則是更能確保我們一定能拿到賠償金。
至於提告需要的一道程序是,我們要有肇事者的「姓名和住址」。

 

 

於是我們依照律師指示,向分局說明
「我們是受災戶,我們要提告,我們需要肇事者的姓名與地址」
但這時一名員警出來說,
「一切已送案上去照司法程序來走,基於隱私權問題警方不能提供」
聽起來十分合理,警察接著繼續遊說
「你們應該等肇事者跟你們談,因為現在應該急的是肇事者,
他如果能在開庭前和你們和解,檢察官會依照你們和解意願將他刑事責任判輕一些,
所以情況對你們受災戶是有利的,你們不用急」

 

 

一切聽起來合情合理,我們就傻傻的回去,
想不到回去告訴芋頭王的哥哥後他氣得跳腳說,
這警察根本是油條壓案

 

 

為什麼我們聽起來很合理,其實警察是壓案呢?
因為就如同前面所說,公訴提告是一回事,我們受害者自己還可以再提告,
這等於是「我們和對方談判和解金時的籌碼」,
也就是我們不見得一定要和對方和解,若對方很沒有誠意,
我們也能很硬的告他,這部份和檢察官的公訴是「沒有關係」的。

 

 

 

但是,如果我們要提告,
警察那邊就麻煩啦!
因為提告後提出筆錄紀錄等等對警察來說會多出一些事情,
所以警察多半不願意受害者自己再提告,
盡量想讓「雙方和解」,
所以當我們提出要求肇事者的姓名和地址,
警察就以「保護隱私權」為由拒絕,

 

 

 

但是合理來想,
我們是受災戶,要肇事者的基本資料有什麼不對?!
我們受到傷害,沒有權利確實知道對方是誰嗎?
所以實際上是,隱私權保護歸隱私權保護,
但當我們是受災戶時,我們要肇事者的資料這絕對「不在隱私權保護範圍之內」。
而警察欺負一般老百姓不明白法律,
就會這樣套用一些法律名詞,然後用模擬兩可的邏輯唬騙民眾,
看似我們別無選擇,只能和解,
但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是警方利用我們不熟悉法律,堵住了我們選擇的權利!

 

 

 

只因為他們怕麻煩。

 

 

的確如果真的要再提告真的是很勞民傷財,
一審二審三審下去,沒個一年半載是不可能的。
但是,這不是我們受災戶自己去決定的嗎?
為什麼是由你警方來決定呢?
「你提告很勞民傷財啦,和解就好了」
勞民傷財是我家的事,你憑甚麼幫我決定?!
就算我最後決定和解,那也是我自己想好的,
為什麼要這樣干涉?!

 

 

 

昨天其實越講越生氣(其實現在也是越寫越生氣),
雖然我並不想拿著我是受害者去哭天喊地,
也不曾想過拿這樣的身份大敲竹槓,
因為對我來說,有些損失根本是「錢」無法彌補的,
例如我要多花這麼多的時間與體力清洗我的衣物和用品,
例如我喜歡的衣服被燒掉了,
我只能自我安慰說「舊的不去新的不來」,
但那是因為,舊的我就是補不回來了啊!
如果我沒事,為什麼要買花時間新的?

 

 

所以聽著旁邊的人在那邊講說~唉呀你人沒事就好了啊~可以和解就和解吧~
我很想說,馬的有種你是在火場待過親眼看著自己的東西被大火燒掉,甚至可能危及你的生命,
再來跟我講這種話。

 

 

 

尤其看到肇事者還有臉跟我說「妳人沒事就好,只燒掉東西,沒關係啦~~」
一句道歉的話都沒有。
我就深深覺得台灣人這種自以為是的「以和為貴」真是有病而且病得很嚴重!

 

 

 

孔子說,鄉愿,德之賊也。
事情沒有臨到自己頭上,很多人都是看熱鬧事不關己,
有些還會自以為是的勸和。
這種表面上看起來高尚寬容,背後藏的卻是真正的自私,與冷漠。
難怪孔子要認為這也是賊害道德的一種,
這行為不光使人二度傷害,更傷害了真正的道德意義啊。

 

 

 

但選擇相信人性本善的我,還是選擇相信這只是幾粒老鼠屎而已。
仍然有非常善良熱心幫助我的警察,
也有對我態度十分溫和的消防隊員。
對於他們這樣的無名英雄,我萬分感激。

 

 

 

至於其他的,我一樣盡我所能,
認真面對,見招拆招,
因為我是乖乖「作功課」的好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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